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正確姿勢是什么-
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正確姿勢是什么?
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正確姿勢是什么?和邯鄲英才網(wǎng)小編一起了解。1、案例B:王小三入職深圳一家工廠,工廠跟王小三簽了1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2個月(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2016年5月28日,工廠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了王小三,庭審中,工廠稱,試用期不合格是指王小三試用期不勝任工作。案例C:王小四入職深圳一家工廠,工廠跟王小四簽了1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2個月(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2016年6月2日,工廠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了王小四。案例D:王小五入職深圳一家工廠,工廠跟王小五簽了1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2個月(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2016年5月28日,工廠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了王小四。庭審中,工廠提供了詳實證據(jù)證明王小五不符合錄用條件。2、法條鏈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yīng)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guān)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fù)函》(勞辦發(fā)[1995]16號)對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y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yè)不能以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3、解讀:(1)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VS試用期不勝任工作。員工在試用期不合格,不符合單位的用人需求。單位以員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跟以員工試用期不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員工,它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一樣的。如果以員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比如:案例D),假如單位有證據(jù)證明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這種情況屬于單位以員工過錯性辭退,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但是,如果以員工試用期不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員工的(比如:案例B),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首先,單位要先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其次,還要對員工進行培訓或?qū)T工進行調(diào)崗,也就是說,或者培訓,或者調(diào)崗,這2件事情,至少要干一件;最后,培訓或調(diào)崗?fù)炅酥螅瑔挝贿€要再次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這樣子,才能辭退員工,這樣的辭退也才是合法的,否則,程序做得不到位的,就屬于違法辭退。另外,即使程序做到位了,屬于合法的辭退,也屬于非過錯性辭退,單位是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N的,而且,如果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還要加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也就是+1。小結(jié):辭退理由不一樣,操作流程就完全不一樣,法律后果也完全不一樣。所以說,當員工在試用期內(nèi),單位辭退員工,最好是選擇以不符合錄用條件作為理由,這個是試用期解雇的絕配理由。(2)如何運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首先,要約定錄用條件,否則,單位說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但是單位連錄用條件都沒有跟員工約定過,憑什么說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怎么約定呢,可以提供一份《錄用條件確認書》,讓員工簽字,這樣操作是最簡單的,舉證起來也是很便捷的。其次,關(guān)于試用期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員工的時間點:一定要在試用期之內(nèi),超出試用期就不行了;一定要在試用期之內(nèi),超出試用期就不行了;一定要在試用期之內(nèi),超出試用期就不行了。重要的事情說三遍。比如:案例C超出了試用期辭退就屬于違法辭退。注意:單位的試用期考核或評估及辭退,建議最好不能放在最后一天來做,要提前做,因為放在最后一天來做,萬一這一天,員工請假了,沒來上班,單位等到他來上班再通知,那就超出試用期了,那就不能以這個理由了,所以,一定要提前做好試用期考核和評估,提前通知辭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