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有效嗎-單位應如何支付試用期工資
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有效嗎?單位應如何支付試用期工資?
在生活中,單位雇用員工時,通常會有一個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一般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但是有的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只簽試用期合同有效嗎?和邯鄲英才網小編一起了解。一、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有效嗎司法實踐中大量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不等,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用人單位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為了規(guī)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二、單位應如何支付試用期工資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guī)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zhí)行。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yè)成本而逃避。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guī)定了兩個最低標準:(1)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zhí)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里兩者相比取其高。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另外,我國法律對于試用期的工資發(fā)放問題是有明確規(guī)定的。
